总包已付清工程款分包拖欠工资是否合法?
我在一个建筑项目里干活,总包说工程款已经给分包结清了,可分包却拖欠我们工资。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总包已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拖欠工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啊?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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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不合法的。首先要明确,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 在建筑工程领域,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即便总包声称已付清工程款,也不能免除其在分包拖欠工资时先行清偿的责任。 另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果存在违法分包情况,总包同样要对拖欠工资负责。 当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和总包、分包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还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概念: 债的加入: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本来是一个人欠债,现在又有其他人加入进来一起承担这个债务。 追偿:指一个人或者单位在替别人承担了某种责任后,向实际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或单位要求偿还所支出费用的行为。比如总包先给农民工发了工资,之后可以向造成拖欠工资的分包去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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