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分公司是否必须追加总公司?
我最近和一家分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想要起诉它。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必须得把总公司也一起追加到被告里。我想了解下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追加总公司,什么情形下不需要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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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分公司不是必须追加总公司,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在法律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的责任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 然而,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分公司是依法设立且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那么它就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分公司时不是必须追加总公司的。 只有在分公司没有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才必须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当事人,也就是需要追加总公司。 综上所述,是否追加总公司需要根据分公司的具体设立和登记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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