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是否需要写明抚养权变更相关内容?

我和配偶准备协议离婚,我们有孩子,现在在商量离婚协议的事儿。我不太清楚这个协议里要不要写抚养权变更的事儿,担心写不好或者遗漏重要内容,以后再为此产生纠纷。想知道具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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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般需要对子女抚养权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但并非一定要写明抚养权变更的具体内容。 首先,从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来看,若夫妻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已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据协议内容来判断双方是否就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若未明确抚养权归属,可能不予受理。 其次,虽然抚养权变更不是离婚协议中必须写明的内容,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例如,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等),抚养权可以进行变更,以及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这样的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日后因抚养权变更问题产生纠纷。 最后,即使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抚养权变更的内容,在离婚后,如果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一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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