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钱嫖娼对方不愿意了,这种情况算强奸吗?
我朋友遇到个事儿,他给了钱想嫖娼,结果对方突然不愿意了。他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要是强行发生关系,在法律上会不会被认定为强奸。想了解下这种行为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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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算强奸。 首先,嫖娼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这种嫖娼场景中,一旦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此时若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就明显违背了对方的意志。即使事先给了钱,也不能改变这种违背对方意愿的事实,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男子付了嫖资后,女子反悔不想进行性交易,男子若强行发生关系,最终都被认定为强奸罪。所以,任何时候,只要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罪,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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