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约定了两个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发现里面居然约定了两个违约金标准,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理。我担心如果真的出现违约情况,这两个标准会不会导致一些纠纷,或者在法律上到底认不认。我就想知道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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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两个违约金标准是不合理的,只能约定一个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一定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有明确限定的,一般来说,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超过,那么超过部分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标准,以避免在违约情况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两个违约金标准,建议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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