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拘役后公安局通知去,是要执行了吗
之前被判处了拘役,最近收到公安局通知让过去。心里特别忐忑,也不清楚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马上要开始执行拘役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是不是要去执行了,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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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公安局通知被判处拘役的人去,大概率是要执行拘役了。 首先解释一下拘役,它是一种刑事处罚措施,在我国司法体系里,其执行权力归公安机关。简单讲,法院负责审判给罪犯定罪量刑,而公安局负责执行这个刑罚。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指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就表明,一旦法院判决生效,且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会依照规定开展执行工作。 通常,如果一审判决拘役后,被告人、人民检察院等人或者机关未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那么上诉或者抗诉期限经过后判决书就生效。比如,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过了这个期限没人上诉或抗诉,判决就生效,公安局就可能通知去执行。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要是存在这些情况,即使公安局通知去,也有可能基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而不实际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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