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院如何处理不良债权?


破产法院处理不良债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不良债权的定义。简单来说,不良债权就是难以收回或者收回可能性较小的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不良债权通常是企业无法正常收回的欠款等债权。 破产法院处理不良债权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不良债权,债权人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借条等,以证明债权的存在和金额。 第二步是债权审查。管理人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包括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金额等方面。对于不良债权,管理人可能会重点审查其形成的原因、是否存在争议等。如果管理人对债权有异议,会通知债权人并说明理由。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第三步是债权处置。在债权得到确认后,破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置。常见的处置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拍卖或转让。法院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将不良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以实现债权的价值回收。二是核销。如果经过调查和评估,确认不良债权确实无法收回,法院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 第四步是分配。如果不良债权经过处置获得了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将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