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如何处理?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已经受理了。我不太清楚之后法院会怎么处理这个事情,比如后续会有哪些流程,会对公司财产和债务做怎样的安排,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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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会按照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首先,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由法院从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接下来是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需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个期限一般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比如企业欠了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来申报自己的债权金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之后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它是债权人表达意见、参与破产程序决策的重要平台。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重要事项。这体现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集体意志,《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一般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再偿还其他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 最后,如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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