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公司破产?


法院处理公司破产,通常会按照以下流程和方式进行: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受理阶段。当债务人(也就是公司自身)、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主要看是否符合破产的条件,比如公司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公司破产事务的“大管家”,由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管理人要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接下来进入债权申报阶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要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就像是债权人的“议事堂”,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如果公司符合重整条件,还可能进入重整程序。重整是给公司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果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后,重整计划就生效执行。如果重整计划执行成功,公司就可能摆脱困境,继续经营。 若重整不成功或者公司不适合重整,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最后,破产程序终结,公司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