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想在协议里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主要是考虑到经济状况等因素。但又担心之后会有法律风险,比如孩子长大后会不会因为这个约定有什么问题,想具体了解下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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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是有限效力的。 首先,从协议的相对性来看,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在签署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这份协议主要是约束夫妻双方的。 然而,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这种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法律明确保障未成年子女有获得抚养和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该条还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例如,随着孩子的成长,物价和生活水平提高,孩子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开支明显增大,孩子是可以向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支付合理费用的。所以,即使离婚协议有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当出现孩子生活、教育等必要需求时,该约定可能会被突破,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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