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继承权?
家里有块承租的土地,现在承租人去世了,不知道这份土地租赁合同能不能由继承人来继续履行。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在哪些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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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在一定情况下,其权益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 首先,需要明确“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境中,这里主要涉及的是对土地承包权益的继承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四条也指出,依照相关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也就是说,在土地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死亡,承租的土地通常可由继承人继续承租。比如,老王承租了一片林地用于经营,在承包期内老王不幸去世,那么他的子女等继承人就可以在剩余的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片林地。 另外,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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