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租赁合同约定滞纳金是否有效?

我最近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里面约定了滞纳金条款。我不太清楚这个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担心以后要是出现纠纷,这个条款能不能起到作用。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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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租赁合同约定的所谓“滞纳金”在法律性质上实际应认定为违约金,从这个角度讲可以是有效的,但严格意义上使用“滞纳金”的表述并不准确。 首先,需要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概念。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通常是税务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措施,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的特定概念,一般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而在民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类似“滞纳金”的条款,在法律上应视为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也就是说,在租赁合同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约定的“滞纳金”(实质为违约金)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但如果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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