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调查是否可行?
婚内财产调查是可行的。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一系列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这些共同财产都有了解、管理等权利,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婚内财产调查是可行的。
而且,如果婚内进行财产调查时,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若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调查婚内财产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只能调查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通常是不能申请调查的。婚内获得财产能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形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损而获得的补偿等。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依法取得的,专属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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