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一个月冷静期是必须的吗?
我打算起诉离婚,听说有一个月冷静期。我和对方感情已经破裂,实在不想等这一个月。我就想问问,这个起诉离婚的一个月冷静期是不是必须要有的,能不能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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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起诉中,一个月冷静期并非是必须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冷静期”和“离婚诉讼中的冷静期”是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协议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归档。这是协议离婚时必须经历的冷静期。 而对于离婚诉讼,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必须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冷静期的设置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的,并不是起诉离婚就一定会有一个月冷静期,也不是必须要有冷静期。如果夫妻双方矛盾突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能不会设置冷静期而直接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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