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药过猛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去医院看病,医生给我开的药剂量感觉特别大,吃了之后身体很不舒服。我不太确定这算不算是医疗事故,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用药过猛到底属不属于医疗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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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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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用药过猛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于用药而言,如果医生没有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诊疗指南等规定的剂量、疗程等用药,就可能存在违规。比如某种药物说明书明确规定成人一次用量为5mg,而医生却开了20mg,这就属于明显超出正常剂量的用药。 其次,这种违规行为要存在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医生本应该预见用药过猛可能带来的危害,但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医生已经预见可能有危害,但轻信凭借自己的经验或其他因素能够避免。 最后,必须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仅仅是用药过猛,但患者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一般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当用药过猛导致患者出现了如身体不适、病情加重、器官损伤等人身损害情况,才可能符合医疗事故的条件。 所以,用药过猛不一定就是医疗事故,要综合判断是否违反规定、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造成人身损害等因素。如果怀疑是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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