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没有给验伤单直接指定医院鉴定合法吗?
我遇到个事儿,派出所没给我验伤单,就直接指定了一家医院让我去做伤情鉴定。我不太懂这流程,就担心这样做合不合法,会不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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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派出所的这种操作是否合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伤情鉴定在司法程序中是很重要的环节,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以及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时,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实际操作中,验伤单是启动伤情鉴定的一个常规流程,它可以明确鉴定的事项、要求等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提及必须先给验伤单才能指定医院鉴定,但从规范流程来讲,验伤单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明确鉴定的范围和要求。如果派出所没有给验伤单直接指定医院鉴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不过,如果该指定的医院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且鉴定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鉴定结果依然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对鉴定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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