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破产清算后保全是否还有效?
我公司涉及一个官司,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现在我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我想知道之前对方申请的这个财产保全还有效吗?会不会影响破产清算的进行?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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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保全措施的效力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是什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通俗来讲,就是怕对方转移财产,先把财产“冻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因为,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分配,以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如果继续维持个别债权人的保全措施,就会破坏这种公平清偿的原则,使得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之前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就会失效。法院会解除这些保全措施,将被保全的财产纳入到破产财产的范围中,由管理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处置。之后,所有债权人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来分配破产财产。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护。所以,进入破产清算后,保全通常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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