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满后是否构成累犯?


假释期满后是否构成累犯,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假释和累犯的相关法律概念。假释是一种附条件地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的制度,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而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累犯。因为此时假释考验期还未结束,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例如,甲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就应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而当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的,则有可能构成累犯。因为《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假释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此时,如果符合一般累犯或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就构成累犯。比如,乙假释考验期满后,在五年内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不属于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情况,那么乙就构成一般累犯;如果丙之前是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假释考验期满后,又犯了恐怖活动犯罪,那么丙构成特别累犯。 综上所述,判断假释期满后是否构成累犯,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以及新罪发生的时间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