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属于殴打他人吗
我和别人起了点争执,过程中只是互相推搡了几下,没有拳打脚踢那些明显的暴力动作。但对方现在说我这是殴打他,要追究我的责任。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单纯的推搡到底能不能算殴打他人啊?想了解这方面准确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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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搡不完全等同于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从法律概念上讲,一般是指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使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器具等暴力手段对他人身体进行打击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并且通常会造成比较明显的身体伤害后果,比如身体出现淤青、流血、骨折等情况。 而推搡更多是一种相对轻微的肢体动作,虽然在推搡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失去平衡、摔倒等情况,但往往不具备像殴打那样强烈的伤害故意。 不过,如果推搡行为比较激烈,导致对方受伤,也可能会被视为一种伤害行为而受到法律的规制。例如在一些寻衅滋事案件中,多次推搡他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也会受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要是推搡行为符合这里面对于伤害行为的界定,就会按照相应规定处罚。 另外,如果推搡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之,判断推搡是否属于殴打他人,关键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推搡的激烈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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