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单方鉴定是否有效?
我最近遭遇了医疗纠纷,想自己先找机构做个鉴定,但又担心这个单方鉴定到时候不被认可。我想知道单方鉴定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以及如果另一方不认可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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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单方鉴定在一定情况下是有效的,在另一方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信该鉴定意见。但如果另一方提出异议且有证据足以反驳该单方鉴定,那么该单方鉴定通常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鉴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予以准许并委托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此外,关于医疗鉴定还有相关规定。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实践中,司法鉴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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