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协商不成该如何进行鉴定?


当医疗纠纷协商不成时,有多种鉴定途径。 首先,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其次,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者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具体的鉴定流程一般如下: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后,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然后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接着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之后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再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专家讨论后出具医鉴结论报告;若不服鉴定报告,还可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 另外,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鉴定机构要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而且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合议制: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制度,通过集体讨论、表决等方式得出鉴定结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