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是下位法吗?
我一直对特别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不太清楚。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有特别法和下位法的概念,就很疑惑特别法是不是就属于下位法呢?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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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并非一定是下位法,这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分类标准。特别法是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来划分的,是针对特定的人、事、地区、时间等制定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就是针对消费者这一特定群体以及消费领域这一特定事项所制定的特别法。 下位法则是从法律的效力等级角度来分类的。下位法是相对于上位法而言的,下位法的效力低于上位法。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说,就是下位法。 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特别法可能是上位法,也可能是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来说,是特别法,但它们都属于法律这一效力层级,不存在上位和下位之分。而某些地方制定的针对特定行业的特别法规,相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而言,就是下位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了法律的效力等级体系。该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特别法是否为下位法,要根据其具体的制定主体和效力等级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将特别法等同于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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