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打架先动手的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在打架事件中,先动手的一方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要考虑打架的起因。如果是一方先挑衅、侮辱、诽谤另一方,且情节较为恶劣,从而引发冲突,那么先动手的一方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例如,一方用极其恶劣的语言侮辱另一方的家人,导致另一方情绪激动先动手,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先动手方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双方的过错程度也是重要因素。即使一方先动手,但如果另一方在反击过程中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那么后动手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先动手方只是轻轻推了一下,后动手方却拿起凶器重伤对方,后动手方的责任就不能忽视。 再者,造成的伤害后果对责任认定有很大影响。如果先动手方只是造成了轻微伤,而后动手方却造成了重伤,那么责任的划分就不能仅仅依据动手的先后顺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等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的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了对方的伤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总之,打架事件的责任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地认为先动手的一方就承担全部责任,需要综合各种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