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完成注销程序后,其印章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力呢?
我这边遇到一个实际情况,有一家公司已经完成了注销流程,但之前盖有该公司印章的一些文件又出现了,不知道这些印章在公司注销后是否还能被认可,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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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其印章是无效的。 首先,从民事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完成注销程序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灭了。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个人去世了,他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就不存在了,相应的行为能力也就没有了。公司也是如此,注销后就不再具备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其次,关于公章的处理。企业注销时,原公章如果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应当交由制发机关进行销毁;要是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这是为了避免已注销公司的公章被不法利用,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最后,从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一旦终止,其印章自然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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