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案是否有赔偿?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案了,涉事人员觉得自身权益受损,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获得赔偿。具体想了解公安机关撤案在哪些情形下会有赔偿,哪些情形下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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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案不一定有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法定情形下撤案的,一般没有赔偿。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以及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另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判断公安机关撤案后是否有赔偿,关键在于撤案的原因以及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或超期羁押等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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