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过了追诉期还有罪吗?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拐卖儿童的案例,有些时间过去很久了,好像过了追诉期。我就想知道这种过了追诉期的拐卖儿童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到底还算不算有罪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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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过了追诉期是否有罪,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追诉期的概念。追诉期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一般就不能再追诉,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量刑有不同档次,追诉期也有所不同。如果仅仅是普通的拐卖儿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为十年;若拐卖儿童有特殊情形,比如是拐卖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拐卖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追诉期可能是15年或者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然而,即使过了追诉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总之,一般情况下,拐卖儿童过了追诉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时,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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