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管辖地公证处公证遗嘱是否可行?
我最近想立遗嘱并进行公证,但我所在的地方不是我户籍所在地,也不是我主要财产所在地,我不确定这种情况下进行遗嘱公证是否会被认可,会不会影响遗嘱后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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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管辖地公证处公证遗嘱是否可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也适用这一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遗嘱公证应在遗嘱人住所地、遗嘱行为发生地等相关管辖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例如,遗嘱人长期居住在A地,那么A地作为经常居住地,其对应的公证机构有管辖权;如果遗嘱涉及到位于B地的房产,那么应当向B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如果涉及不动产,未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通常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在非管辖地公证是不行的。但如果不涉及不动产,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都是可以的。例如,遗嘱主要是对个人银行存款等动产进行分配,遗嘱人在自己的住所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就是有效的。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例如,遗嘱人因病卧床不起,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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