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使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是否构成侵权?

我最近设计了一个作品,里面用到了一些网络上找的图片设计元素。我有点担心这样做会不会侵权,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使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什么样的情况算侵权,什么样不算,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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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片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讨论使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是否侵权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侵权”这个概念。简单来说,侵权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使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的情境中,通常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不论是否发表。这意味着网络上的图片,只要是有独创性的作品,其作者就拥有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其作品。 那么,使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是否一定侵权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如果使用的网络图片是处于公共领域的图片,也就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图片,比如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等,那么使用这些图片设计元素通常不会构成侵权。因为这些图片已经不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大家都可以自由使用。 第二种情况,如果使用的网络图片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也不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种情况,如果使用的网络图片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么这种使用行为就很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将他人的图片用于商业用途,像制作广告、设计产品包装等,而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在使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时,最好的做法是:第一,尽量使用自己创作的图片或者获得授权使用的图片;第二,如果无法确定图片的版权归属,不要轻易使用;第三,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图片,一定要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许可的方式和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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