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免税?
单位给我们发了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我想了解下这部分费用在税收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可以免税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政策,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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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规定里,对于福利费是否免税有着明确的界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福利费。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对于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是否免税,要分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进一步明确,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是那种具有普遍性、人人都能拿到的类似补贴性质的福利费,一般是不能免税的。而如果是针对某些特定困难职工发放的生活补助等福利费,则符合免税规定。例如,单位给困难员工发放的困难补助金,这就属于可以免税的福利费;但如果是单位给全体员工统一发放的节日购物卡等人人有份的福利,通常就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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