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代理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法定代理人。简单来说,法定代理人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拥有代理权的人。比如,像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这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等,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保障那些没有能力参与诉讼的人也能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就代表着被代理人,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其次是委托代理人。这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他人来代替自己进行民事诉讼的一种代理形式。哪些人可以被委托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还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他们要以当事人的名义,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力关键就看当事人给了多大的授权范围,能帮助当事人处理诉讼中的各种问题,维护当事人权益。 最后还有指定代理人。这是为了保护那些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指定来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比如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这时人民法院就会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要是近亲属互相推诿的,人民法院就会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相关概念: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代理关系,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人:由当事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当事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指定代理人: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由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