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合同出让违约金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缴?

我之前签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后来因为一些状况没能按时付款产生了违约金。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这个违约金是可以不用缴的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还是可以和出让方商量?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土地合同出让违约金免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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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通常来说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合同出让违约金绝对免缴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受让人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违约金一般不能减免,比如按规定可能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并且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不过,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可能争取减免的情况。一方面,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因素,像自然灾害、政府征收、政策重大调整等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并产生违约金,存在减轻或豁免的可能性。例如因突发自然灾害导致企业厂房被破坏,资金用于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确实无力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 另一方面,如果能证明违约行为并非自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政府相关机构的行为或政策调整所致,也可提出减轻甚至取消违约金的请求,但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比如政府临时改变土地规划,影响了项目进程,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出让金。 此外,还可以尝试与土地出让方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适当减免违约金 。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具体免缴情形,但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这些途径都有可能对违约金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可以作为因不可抗力主张减免违约金的一个法律支撑;同时,在证明是政府行为导致违约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行为影响民事合同履行的规定也可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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