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交房租,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我出租了一套房子给别人,可对方逾期交房租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收滞纳金,如果能收的话,具体的收取标准是什么,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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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中,严格来说不存在“滞纳金”的说法,滞纳金是纳税机构针对逾期纳税对象的一种惩罚措施,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而房屋租赁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所以不能收取滞纳金,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通常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例如,如果因为承租人逾期交租,导致出租人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寻找新租户的中介费用等,那么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这些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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