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车签的是租赁合同,这和正常购车有什么不一样?

最近在考虑买车,结果看到一种情况是签的租赁合同。我不太明白这和直接买车有啥区别,担心有风险。想具体了解下签租赁合同买车,在费用、所有权、后续处置等方面和正常购车有什么不同,会不会有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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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常规购车合同存在多方面不同。 首先,从交易要素及结构来说,常规购车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车辆达成的协议,主要是资金和车辆所有权的交易 ,涉及买卖双方这两方当事人和一份买卖合同。而汽车租赁合同,比如融资租赁,是以车辆作为标的物的实物交易,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份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 其次,前期费用与成本有差别。贷款购车通常需要支付首付款、税费以及上牌费等多项费用;而以租代购形式的租赁合同,一般无需支付这些费用。不过以租代购通过时间换取空间,总体成本可能会比贷款购车略高。 再者,所有权归属不同。在租赁合同中,像融资租赁方式,在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而在常规购车的消费信贷中,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后,车辆所有权便转移至买方。并且,筹资额度也有差异,融资租赁可实现高达100%的融资比例,而消费信贷通常只占购车款的70%-80% 。 另外,优势特性也各具特色。租赁合同(如融资租赁)融资方式灵活且具有长期性,还款方式也更为灵活,压力较小,对于一些资金不充裕或信用条件一般的人以及中小企业是不错选择;车贷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银行传统车贷几乎涵盖了所有品牌和车型,其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低于其他渠道利率,还款方式也较为多样。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相关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不定期租赁: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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