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立案延长三十日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刑事立案一般有时间限制,但有的情况能延长三十日。我就想知道这延长三十日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啊,我想弄清楚这里面的规定,免得自己稀里糊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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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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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关于刑事立案延长三十日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立即释放。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这里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也就是说,当案件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这些情形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立案相关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时,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日。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类型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难度,为了保证能够充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保障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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