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法律特征。 首先,听证程序具有公开性。公开性意味着听证活动一般要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这一特征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让公众能够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比如,在一些环保项目的行政许可听证中,公众可以参与进来,了解项目的相关情况,监督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 其次,听证程序具有公正性。公正性体现在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证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例如,在交通行政处罚听证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自己没有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较轻的证据,行政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 再者,听证程序具有参与性。参与性是指当事人有权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这确保了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比如,在小区附近建设工厂的行政许可听证中,小区居民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参与听证,表达自己对工厂建设的看法。 另外,听证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它借鉴了司法程序的一些规则和形式,如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听证的证据规则等。听证主持人要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听证的公平公正进行。就像在司法审判中法官要保持中立一样,在听证程序中主持人也起着类似的作用,确保听证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序进行。 最后,听证程序具有阶段性。它通常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前进行,是行政程序中的一个特定阶段。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会启动听证程序。比如,当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这样可以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