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我经营了一家分公司,最近涉及到一些法律责任方面的纠纷,不太清楚总公司和分公司具体该怎么承担责任。比如在债务偿还、合同纠纷等方面,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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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它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拥有控制权。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其次,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的总公司承担。例如,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首先可以用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剩余的债务就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 再者,在诉讼地位方面。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最后,在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方面。分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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