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诉讼的责任承担是如何划分的?
我公司设立了分公司,最近涉及一些诉讼案件,不清楚分公司和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具体怎么划分。像分公司有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责任怎么承担,分公司关闭后责任又该谁来担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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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诉讼责任承担的划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即总公司)承担。这是因为分公司实质上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主体。 其次,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 - 当分公司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此时,一般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先由分公司用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时,再由总公司承担剩余部分。这是因为分公司的财产本质上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与《公司法》规定并不矛盾。 - 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比如关闭、撤销等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在诉讼主体的选择上,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总之,分公司诉讼责任承担的划分要综合考虑分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责任的合理分配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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