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劳动仲裁,总公司是否需要负责?
我在分公司上班,现在和分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我不太清楚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负责,具体在哪些情况下总公司会担责,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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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公司劳动仲裁的情况下,总公司是否负责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从民事责任承担的层面,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有兜底责任。例如分公司因经营不善解散后,相关的劳动仲裁问题就由总公司负责处理,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其次,在一般的劳动仲裁纠纷中,如果分公司有能力承担责任,它作为实际的用人单位,要对与员工之间的矛盾负起劳动法上的责任。因为它是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比如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等都是分公司在具体操作,所以在劳动仲裁时,分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总公司没有尽到对分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分公司做出了违法的事情,损害了员工的利益,那么总公司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责任。例如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的情况不管不顾,使得分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这种情况下总公司可能就要和分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所以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者可以选择由总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由分公司承担责任,若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时,总公司要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分公司劳动仲裁时,总公司可能需要负责,具体责任的承担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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