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仲裁主体?

我在一家分公司上班,现在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想申请劳动仲裁。但不太清楚分公司能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主体,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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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劳动仲裁主体。


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那么它就具备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就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主体。


例如,某大型连锁企业在各地设立了许多分公司,其中一些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这些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自主招聘员工、发放工资等。当这些分公司的员工与分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员工就可以将该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但如果分公司没有取得营业执照,那么它就不能独立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劳动争议,一般需要以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除非该分公司是受总公司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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