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一种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第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双方友好协商,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涉及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第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第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