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恢复强制执行所需的材料,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一份书面申请书是必不可少的。在申请书中,要清晰明确地表达恢复强制执行的请求以及相关事实和理由,让法院能快速了解你的诉求。这是启动恢复执行程序的“敲门砖”。 其次,生效法律文书也是关键材料之一。比如判决书、调解书等,这些文书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执行的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就无法确定执行的具体内容。 再者,如果是因中止执行而要恢复的,需提交中止执行裁定书。同时,要提供原裁定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据,比如原本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现在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财产线索,这就是中止情形消失的依据。并且,还需说明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若是执行和解后要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必须提交的。此外,要详细说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尚未履行的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另外,当事人身份证明也不可或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执行,还需要提交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就为恢复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原执行通知复印件、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结案文书等,有的法院也会要求提供。还有,中止执行和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均应提交已实际执行到位或协议履行情况等证据材料。恢复执行案件审查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也需按要求提供。 相关概念: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并终结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