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协议离婚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的内容方面**: 首先,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离婚的。这是协议离婚的基础,意味着双方是在没有任何强迫、欺诈等情况下,真实地表达了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 其次,对于子女抚育问题要写清楚。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的探视权如何安排,以及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例如,抚养费可以约定每月固定的金额,在每月的特定日期支付。同时,不允许一方代为子女免除另一方支付抚育费的义务,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和成长的经济支持。 再者,财产及债务处理必须明确。要详细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并说明如何分割这些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要明确分担方式,且这种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推给一方,从而逃避对债权人的偿还责任。另外,协议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因为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依其性质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不允许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同时,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以确保离婚后双方的生活状态清晰明确。 **协议离婚的程序方面**: 协议离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还要出具两人共同签名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 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且在精神、智力等方面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够清楚地理解离婚协议的内容和后果。同时,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离婚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