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起诉时该怎么举证?


在医疗纠纷起诉中,举证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在诉讼中获得有利的结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纠纷起诉时如何举证。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举证责任和证据类型。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时,哪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类型则是指可以用来证明事实的各种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在医疗纠纷中,不同类型的证据有着不同的作用。 患者一方通常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自己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可以通过挂号凭证、病历资料等来证明。同时,患者还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比如身体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等。例如,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都可以作为证明损害的证据。 而医疗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另外,在收集证据时,患者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真实性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 此外,如果涉及到专业的医学问题,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帮助法院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之,在医疗纠纷起诉中,患者和医疗机构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收集和提供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