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引起的面瘫属于几级残废?
我之前遭遇了医疗事故,导致面瘫。现在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因医疗事故引起的面瘫在伤残等级里是属于几级呢?我对这方面不太懂,也不知道该怎么去界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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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要确定医疗事故引起的面瘫属于几级残废,需要依据相关的鉴定标准来判断。 首先,在我国,医疗事故导致的伤残鉴定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标准将医疗事故伤残分为四级,一级是最严重的,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对于面瘫而言,其伤残等级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果是完全性面瘫,面部表情肌完全瘫痪,双侧额纹消失,不能皱眉、闭眼、鼓腮等,严重影响面容和生活质量,有可能被鉴定为二级或三级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因为这属于比较严重的器官功能障碍情况。 而如果是不完全性面瘫,部分面部表情肌功能存在,对日常生活影响相对较小,可能会被鉴定为三级或四级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比如,患者还能有一定程度的闭眼、皱眉动作,但面部表情仍有明显异常。 不过,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需要由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专家会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相关检查结果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最终确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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