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之前去医院看病,结果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想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呢?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等级的?希望能有详细且易懂的解释,让我清楚自己的情况属于哪个等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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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是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的,一共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指的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情况。这里又细分为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一级甲等就是死亡;一级乙等是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没办法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像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等情况都属于此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医疗事故就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比如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况。这一级同样存在不同的细分等级,反映不同程度的残疾和功能障碍状况。 三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意味着患者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残疾,但相对来说功能障碍的影响较小一些。 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相较于前面三级,这种损害程度相对较轻,但确实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影响。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时,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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