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军人离婚的相关事宜。我有个朋友是军人,最近他们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好像要离婚。我就挺好奇,军人离婚和普通人离婚在法律规定上有啥不一样,比如程序上、条件上之类的,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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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在法律上有一些特殊规定。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保障军人能够安心服役。 这里的重大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在离婚程序方面,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要是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而当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外,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总之,军人离婚既考虑到军人职业特点给予一定特殊保护,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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