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使用童工要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未成年工和童工的概念。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而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都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例如,在矿山井下这种危险的工作环境,由于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可能会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强度非常大,超出了未成年工身体所能承受的范围。像连续长时间搬运重物等工作就属于此类。此外,一些有毒有害的工作,如接触高浓度化学毒物的工作,也禁止未成年工从事,因为这些毒物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 接下来谈谈使用童工要承担的责任。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此外,如果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无论是未成年工还是童工,他们都处于身心发育的重要阶段,法律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