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必须全额偿还吗
我给别人做了借款担保,现在欠款人确实没能力还钱了。我就特别担心,会不会让我把所有欠款都还上啊?我也不富裕,要是真得全额还,压力实在太大了。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我必须全额偿还欠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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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并不一定必须全额偿还。 首先,担保方式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必须先去起诉欠款人,等法院对欠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如果欠款人还是没办法还清债务,这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也只是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并非一定是全额债务。 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在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担保人可能需要全额偿还。 此外,即使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合同对担保范围有特别约定,比如只对部分债务担保,或者排除了某些费用(如利息、违约金等),那么担保人也只需按照约定的范围承担责任,而不是全额偿还全部债务。 相关概念: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更便捷的求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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