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起诉一定要去欠钱人当地吗
我有个朋友欠我钱一直不还,我打算起诉他。我和他不在一个地方,我嫌去他那边起诉麻烦,就想问问,是不是非得去欠钱人当地起诉啊,我能不能在我自己所在地起诉呢,想了解下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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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起诉不一定要去欠钱人当地。在民事诉讼里,确定起诉地点有相应规则。 首先,如果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起诉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欠债人经常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情况除外。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原告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如果是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具体能不能在自己所在地起诉,要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相关概念: 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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