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伤医疗、康复的其他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在南昌,工伤职工在医疗、康复期间除了享受基本的医疗救治等权益外,还有其他一些待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其次是生活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在南昌,统筹地区就是南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由相关部门统计公布。
再者是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南昌会根据国 家相关标准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标准。
另外,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意味着在南昌,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到南昌市以外的地方就医,其交通和食宿费用是有一定保障的,具体金额按照南昌市政府规定执行。
总体而言,南昌工伤医疗、康复的其他待遇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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